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大家都很熟悉: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将进行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潜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现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准确把握的几个关键概念与大家探讨。
一、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居民个人,而不是个人。非居民个人不需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二、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 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的所得。
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即: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准确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常关键。
注意: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全年快速性奖金(可选择)、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快速性补偿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收入”和“收入额”
《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六条所说的“收入”和“收入额”的概念必须准确把握。
“收入”和“收入额”,是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专有名词。
“收入”,通俗讲即毛收入,也就是常说的税前收入。
“收入额”,是计算税款过程中的一个名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全部收入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即: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
四、扣除项目
1.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5.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注意: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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