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而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这个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判断标准来确定.
问题:
有个问题请教一下。有家生产企业在2019年1月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近期发现这家公司2018年4月出口的一笔单证没有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出口货物是征17%退17%。如果现在要转内销的话,税率怎么确定啊。潜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分析:
按有关出口退税文件规定,上一年出口的货物,到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不申报退税的,应在5月纳税申报期申报免税;5月纳税申报期不申报免税的,应在6月纳税申报期申报征税。
究竟应怎样征税,有三种意见:一是按照17%税率作内销处理,纳税义务发生在出口销售时,当时的税率是17%;二是按照13%税率作内销处理,纳税义务发生在漏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的次年5月,税率已降为13%,相应的进项税额已抵扣,不需转出;三是觉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近期啊,应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3%征收率征税处理,并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而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这个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判断标准来确定。对此,大家观点是一致的。争议的焦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头等种意见是按出口销售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二和第三种意见是按出口销售的次年5月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的是前者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后者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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