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获赠礼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直接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潜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商家搞广宣、年会等活动,派发的礼品款式多种多样,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实体物品和无形资产。这里面还有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获赠礼品个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咱们先来看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有朋友可能就会问了:“商家派发的代金券等属于有价证券吗?”都是券,此券可非彼券,两码事。代金券等,应归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接着往下,又要分两种情形:礼品是自产还是外购。
自产的礼品。其计税依据应按照该礼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这个规定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处理保持一致。也就是个人获赠经济利益当时的公允价格。
外购的礼品。其计税依据应按照该礼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这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这里有个实际问题值得注意:假如该礼品是商家5年前以100元购进的,目前市场价仅10元,如果仍按照50号文规定的100元作为计税依据的话,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礼品个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个人获赠的当时,这种经济利益的价值衡量应该以此时为准。否则,对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潜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建议:此种情况下,仍应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处理保持一致,即按照赠与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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