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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什么,潜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来源:潜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12-01 10:37:56

对发票的内涵,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发票是经济活动中应收应付款的凭证,它主要的功能是证明某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发生,并不能单独证明款项的实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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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看到这个问题,一定感觉很奇怪,或许还会有好心人过来摸摸我的头说,你没发烧吧?难道你没见过发票?潜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作为财税从业人员,大家当然都见过发票。可我今天不是问发票长什么模样,而是想问,发票的定义和内涵到底是什么?

  宋代禅宗大师青原行思(靖居和尚)提出参禅的三重境界是:头等重境界是“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二重境界是“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三重境界是“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

  学习税法觉得也有类似的三重境界。较初看很多的名词,比如说企业啊、个人啊等等词语,就是按大众理解的意思去理解,这就是所谓的看山是山的境界;随后发现,原来这些名词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意思,而是在税法中有特定的范围和内涵,这就是看山不是山;学到较后,可能一看到这些名词脑海中想的就是特定的意思,这就是看山还是山,但此时看到的山和较初看到的山已经不是一回事了。

  言归正传,如果我们想真正搞明白发票的定义和内涵?需要看看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发票是一种收付款凭证,且是在经营活动中开具的。这个定义很明确地指出了发票到底是什么。简单明了的定义,大家一看就懂,但是,在经济活动中因为这个定义却引发了若干个诉讼案例,我们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2014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价值70万元的钢材,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先支付40万元货款,剩余30万元货款在收货后三个月内结清。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快速性开具70万元发票。2015年6月20日,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索要余下的30万元货款,乙公司以其已经收到货物全额发票,可以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全额货款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付款请求,甲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在这个案件中,乙公司说,我已经收到了货物全额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就可以证明我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听起来是这么个道理,可是如果我们以上帝视角来看,明明甲没收到剩余的30万啊,但因为发了70万的货,开了70万的票,这在经济活动中不是很常见的赊销吗?尤其在销售方弱势的情况下,客户要求开票能不开票吗?

  发票如果按这么理解,妥妥地把甲公司坑死。那发票到底该怎么理解呢?较高院有明确的解释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如下: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上为了严谨,就难免晦涩,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进行了详细的释义。简单来讲有这么两层意思:一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帐凭证,既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二是对于普通发票,在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存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在特定前提下,而且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普通发票才能作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比如我去商店买衣服,开了张普通发票。通常个人在商场买东西,按照交易习惯是不会赊销的,而且商场也拿不出证明说我没付款,这个时候法院才会支持发票是履行了付款义务的证明。如果脱离了这些条件,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对发票的是否属于实际收付款凭证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阐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明确:买受人以增值税发票抗辩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但出卖人不认可的,买受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增值税发票证明力的相关问题》中明确规定:仅有出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有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也不足以证明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山东高院《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一)》第(十五)项明确:增值税发票是兼记供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在现实商业交易中,既有先付款后开具发票的情形,也有先开具发票再付款的情形,既存在着先交货后开具发票的情形,也存在着先开具发票后交货的情形,甚至存在着很多代开发票现象,情形不一而足。因此,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单独作为支付价款的证据;也不能单独作为货物交付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应综合当事人的约定、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加以认定。

  所以说,对发票的内涵,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发票是经济活动中应收应付款的凭证,它主要的功能是证明某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发生,并不能单独证明款项的实际收付。发票如果要作为已收付款的凭证,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应综合当事人的约定、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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