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预扣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新个人所得税对税款的不同所得项目的扣缴方式设计不尽相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类型,潜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3.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那么,这其中的区别和制度设计的用意,都有哪些不同呢?
一、累计预扣法应运而生
首先,我们知道,新个人所得税一个较重要的变化,就是引入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征管制度。就是将与劳动密切相关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项目,年度中间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要重新合并到一起,进行汇算清缴。这一制度设计,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上,虽然不敢说是“后无来者”,绝对算的上“前无古人”了。
让一个自然人做汇算清缴,实在是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
如果一个居民个人,全年只拿一份固定的工资,没有其他所得项目,年度中间每月发放工资时,已经扣缴过个税了,年度汇算清缴还有没有必要?如何能尽量减少居民个人汇算清缴的工作量,有效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呢?累计预扣法应运而生。具体方法是: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预扣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得出的余额就是本期应预扣预缴的税额。如果年度中间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如果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纳税人可以经过办理汇算清缴来申请退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这样一来,如果居民纳税人只有一处工薪所得,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项目,并且在年度中间不存在离职几个月份无工薪的情况,累计预扣预缴的税款等于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款。这个时候,汇算不汇算、清缴不清缴的,也就不重要了。汇算清缴的人群数量就降下来了。
二、预扣预缴法为汇缴助力
那么,为什么不将综合所得里的其他三类所得项目,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也用累计预扣法呢?为什么继续借用老税法的扣缴方法来进行预扣预缴呢?
综合所得里的其他三项所得,虽然和工资薪金一样,也劳动密切相关,但是,这三项所得项目还是缺乏固定性和连续性的,不仅“一锤子买卖”的情况居多,并且所得来源的地域跨度也比较大,涉及到不同的扣缴单位,所以不适合采用累计预扣法来扣缴。
这三项所得的预扣税款的计算,沿用了老税法下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一)在收入额的确定上,基本沿用老办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二)在“次”的确定上,也基本参照原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快速性收入的,以取
得该项收入为快速;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快速。
(三)看似“BUG”不是“BUG”。
有些朋友很敏锐的发现了其中的BUG,出去讲课或者写书、搞发明创造的这些人,按照这样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大概率的结果是要大于年度终了后按照综合所得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的啊。这样税款是被提前占用的啊。
所以,亲,你可以来汇算清缴啊,多预扣的税款,税务机关一定会退给你的啊。
三、代扣代缴青山依旧在
(一)那么,为什么非居民的工资薪金不用累计预扣法呢?劳务报酬、稿酬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扣缴呢?
因为非居民的流动性更大,这个月他可能在中国境内,下个月可能他就会自己老家去了,累计预扣法就无法继续下去了。所以,咱们一月一扣一清,两不相欠。
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且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三是这四项所得全部参照月度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表计算扣缴税额。
特殊安排:并且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假如一个外籍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我们国内居住满183天了,他已经成为我们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了,在年度终了后,这个外籍个人可以按照居民纳税人做年度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年度中间没有享受的法定扣除项目,都可以选择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
1、按照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的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达到居民纳税人的标准后,是不是下一个纳税年度就可以按照我们的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就可以直接采用累计预扣法了?答案是,暂时还不行。
由于在国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行的特点,对上一年度在我国经内累计居住已经满183天,已经构成个人所得税法上居民个人的外籍个人,下一年度还要按照183天的时间标准重新来判定。在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依然应当先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在当年判定构成居民纳税人后,依旧可以按照居民个人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其余的分类所得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继续沿用老个税的扣缴方法,不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继续由扣缴义务人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快速。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快速。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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