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发生的所有的收入和成本,被挂靠公司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核算,收和付以往来款的形式处理,不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时,被挂靠公司扣下相应的管理费及其他后,将剩余款项直接支付挂靠公司.
挂靠为何杜绝不了?因为总有一些人有关系、有权力,能承接到工程。为何有人愿意接受挂靠?因为总有一些企业能评到资质,但是自己的能力不够无法承接到优质工程,所以愿意接受有关系的企业和个人承接的优质工程挂靠,同时还没能不付出汗水就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潜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在财税检查中,挂靠工程被查出来的不是虚开发票就是走逃失联发票,各类问题频发。被挂靠方的风险非常大,损失也会很大,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该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对该工程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挂靠而取得的管理费将被没收、同时这种出借资质的行为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挂靠人因挂靠取得工程利润属于“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
经常有朋友在后台问挂靠工程应该怎么核算,我回答的头等句话是挂靠是非法的请慎重,第二句话是你是怎么核算的?于是有位网友就给发了他们公司的做法,经得许可,今天给大家讲一下这种被定义为“自杀行为”的挂靠账务处理,——“隐藏收入”。铁蛋准备给大家讲一下归纳了的四种自杀式的会计核算方式,今天先说头等种。
被挂靠人的基本方法:挂靠公司发生的所有的收入和成本,被挂靠公司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核算,收和付以往来款的形式处理,不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时,被挂靠公司扣下相应的管理费及其他后,将剩余款项直接支付挂靠公司。
被挂靠公司在“其他应付款”下设二级明细“挂靠工程”,在挂靠工程下再设三级明细“收入”、“成本”、“利润”。其中“收入”的贷方核算被挂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含挂靠公司应支付给被挂靠公司的管理费);其中“成本”的借方核算挂靠公司该项目所有的成本费用以及应交给被挂靠公司的管理费。被挂靠公司可以拿走的剩余利润就是“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的贷方科目余额减去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到项目全部结束结算以后,经过成本发票将剩余利润取走,被挂靠公司只收取高一些的管理费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
被挂靠人自杀模式案例
(假设工程在县、镇,且为一般计税项目):
收到被挂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10万,收取4%的管理费。
借:银行存款 110万
贷: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0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4万
贷:其他应付款-利润 4.4万
支付成本费用58万,其中进项税8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万
贷:银行存款 58万
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10万-8万)=2万,
假设附加税率,城建税=2*5%=0.1,教育费附加=2*3%=0.06,地方教育费附加=2*2%=0.04,税金及附加=0.2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
借:税金及附加 0.2万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0.1万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06万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04万
次月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
贷:银行存款 2万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0.1万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06万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04万
贷:银行存款 0.2万
月末结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借: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成本 54.4万(4.4+5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4.4万
计算挂靠公司剩余利润=(100-50-4.4)-(10-8)-0.2=43.4万
次月计提剩余利润对应的成本,挂靠公司提供发票支走利润。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3.4
贷:银行存款 43.4
借:其他应收款-挂靠工程-成本 43.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3.4
截至目前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的科目余额在贷方6.6万。
剩余利润=6.6-2-0.2-4.4=0
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收入 100(贷方)
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成本 97.8(借方)
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利润 4.4(贷方)
这种做法势必逐步增加其他应付款的余额,因为挂靠工程的管理费,也就是“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利润”,一直留在账上,两个法人单位之间的管理费问题,没法确认收入并缴税。所有收和支都在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当中核算,相当于隐瞒了收入和成本。有些企业,为了看起来合法一些,不让“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科目有余额,就让方经过“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结转”科目贷方余额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借: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结转 6.6万
贷:管理费用 6.6万
表面上这部分挂靠费经过冲减管理费用的形式貌似计入了利润总额,但是没有确认收入和成本,并且虚增成本是需的经不起推敲,科目运用的逻辑也不对,遇到检查时,科目设置也解释不清楚。并且取走利润的形式非常的简单粗暴危险:增加材料成本发票,将材料发票拿回公司财务部进行报销;经过以下两种方法虚增人工费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票发票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虚增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真被查到,被挂靠人的风险大于挂靠人,特别是挂靠人为自然人的。
这种会计操作在任何财税检查中,都是自首、自杀行为。不仅直接暴露了非法的挂靠行为,还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资金流出不合规的行为,如果这样,财务人员将陷入风险的漩涡中,因为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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